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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平衡与方法(翻译稿)

言叶沫沫3年前 (2022-06-04)西方哲学33541

反思平衡和方法

通过我们在日常有关道德的直觉的练习,直觉主义明晰地指示我们去发现基础的道德事实。然而,这里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对这个过程的反对理由。我们这些直觉是从哪里来的呢?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我们的日常正义观点不仅仅受到我们个人境况的影响,而且也被我们的习俗和通常期望深度地渲染。”因此,我们合理地要求去知道,“我们通过何种标准去评判习俗正义本身和这些期望的合法性。”我们怎么知道我们的直觉判断没有被权威(parochial upbringing)所掩盖?

这是一个在道德和政治哲学中的深层问题,而且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并没有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进行全面解答。虽然他或多或少地提供了一系列临时的回答。他临时的回答不应该被当成是对他全部工作的反对:每一个论证,不管它组织地多好,都必须在某个地方开始,罗尔斯至少对这个事实是清楚地。然而,总的来说他的临时回答是非常明的,而且不见得其他人是否有更好的回答。相关的文章大部分可以在第四节和第九节找到,以及在一些散布在他书的第一章的注释当中。

我们常说,当遇到道德和法律问题时,人们已经区分诸多直觉了,而且人们甚至分享了相似的直觉,但我们也不能确定这是不是仅仅是因为这些情况是他们相似情况和经历的结果。举例来说,历史上许多人都有着女人劣于男人的强烈直觉,但这并不能证明建立在这些直觉之上的判断的有效性。我们怎么确认我们现在的直觉不是相似困难来源(similarly corrupt sources)的结果?我们可以永远确定我们的道德直觉是可靠的吗?在某种程度(level)上,我们不能做到。但我们可以去尽我们所能去对待这个问题,这也是罗尔斯在两个不同层面去做的。

我们对待这个不可靠性问题的第一步是尽可能减少我们对粗糙的道德知觉的依赖。功利主义为我们的策略提供了一个清楚的例子。只有三种粗糙的直觉是这个理论需要的:首先,个人最大幸福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其次,多数人的更大幸福总量总是优于少数人;最后,每个个体的幸福和总体幸福需要被同等地考虑。然后功利主义安排了所有其他我们可能会产生的道德直觉。在所有可能的问题上,我们能够按照原则清晰地决定正确的答案而不考虑我们的直觉:仅仅去计算在许多选项中哪一个更易于去实现最大幸福总量,考虑每个人的幸福的时候也一样。当计算的结果(假定我们已经正确地得出)和我们道德直觉在某种给定的情况下冲突,这个论证了那些道德直觉必须是错误的——因为它们是一些偏见或迷信的残留——以及它们应该被恰当地安排。

作为公平的正义总是采用这第一种策略,但是在完全不同的而且更加复杂的情况下,通过源初状态的方法(这句话待定)。回溯到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关键的观点,它就是基本社会结构能够在与那些理性的人可能在在无知之幕背后的源初状态中同意的原则相符合(conforms)。现在我们可能会问,在什么基础上在源初状态中的人们才肯呢个作出他们的选择呢?在更大的层面上,采用罗尔斯的程序的吸引力在于我们似乎能在无道德的前提上推导出道德结论。明智判断流程的才能在分配牛群的时候是明确地,它仅仅依赖于两兄弟的合理自私在产生公正的结果的时候(见章节2)。类似地,我们可以从源初状态中排除道德考虑,反而去依靠(被无知之幕限制的)可以产生公正结果的阶级的合理利益。在彻底地清楚我们对简单的道德直觉的依靠的问题上能发挥预期的结果。当它遇到一些特殊的社会直觉或者实践,举例来说,为了能得出正义和不正义,我们不需要参考(consult)我们简答的道德直觉。相反,我们能“问哪一个,从一个代表人的立场上看”,在无知之幕背后的源初状态中,“考虑为什么倾向于这一种对基础结构的安排是合理的,而不是那一种”当然,这将会总是可以简单遵循的程序,但在原则上我们将随之“追问一个更加限制性的问题和用理性的谨慎判断代替一个道德判断”。尽管(Much as)在功利主义问题上,从这种情况中的处的结论总是和我们优先的简单的道德直觉相互冲突。这应该引导我们走向一个追问后者出处(provenance)的问题,它们有可能源于某种偏见或者习俗。假设我们有一个女人劣于男人的直觉。从无知之幕背后来看,然而,并不确定我们是男是女,我们去选择性歧视的原则就是非常不合理的了。这说明我们优先的直觉是一个不必要的偏见。

罗尔斯可能是沿着他画出的路线而进行思考的,在一些争议(maligned)很大的文章里,比如“正义理论是一个部分......一个理性选择理论的部分。”他发现他必须撤回在后面作品中的这个表述,说明他应该认为理性选择理论是一种被正义理论采取的方法(device)。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他在《正义论》中的方法包含了一个在理性自私的重要依靠。然而,为了不被这个依靠给误导,我们必须谨慎地在一个特殊的广阔的意义上理解理性自私。考虑一下,举例来说,两个群体在为一个简单的商业交易问题进行谈判。现在它似乎显示出:每个群体的自私都在说出(dictates)它们要从另一个群体那里尽可能榨取更多的让步的情况。然而,两个群体都必须承认合同将会最后失败的可能;因此,如果强大的群体从弱一些的群体那里获得很大的让步,这是非常不值得的,因为后者将可能不遵从这种安排。完全理性的谈判者,假设性地,将会采取使得谈判进行下去的方案。罗尔斯期待完全理性的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源初状态中能同时采取更广阔、更长久的方案进入实施:当考虑它们应该在源初状态中选择的原则时,这些集团将会咨询更多的最小的和最迫切的利益。

那什么是这个相关的更广泛的考虑呢?罗尔斯在他书的第一部分对他们进行了讨论。在最重要的部分,它们发挥着许多正义概念应该发挥的作用。可能它最重要的作用是在考虑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下调节争论。罗尔斯通过他说社会正义概念应该是“公共的(public)”来说明这个思想,通过他认为的“每个人都会接受和指导他人会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如果这个概念不是公共的,并不是因为每个人都不接受它或者它的原则是对他们隐藏的,那是因为去明白这个原则如何服务于解决真实政治争论是非常困难的。罗尔斯定义一个社会“良序的(well-ordered)”仅当它的基本结构或多或少符合于一些正义概念的原则,以及当这些正义观念是公共的,所以如此定义。在这个意义上,在源初状态中谨慎的谈判集团肯定会想要他们的社会是良序的。

然而公共性将会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当从候选的观念中选择的时候,罗尔斯承认其中几种,这些同样是为了使得正义观念能够发挥作用而设置的。首先,被社会正义观念所表达的社会基本结构必须实际上以某种方式在计划合作和许多社会成员参与的活动中实现出来。这个通常涉及到设定一些可靠的期望比如说普通人计划他们的生活。其次,基本结构必须在某种程度上(to some extent)对实现社会总体期望目的是高效的。通过这个,罗尔斯假定地表达了如果这些社会成员期望某种结果,比如说在经济增长中的稳固地位,基本结构将会使得它尽可能去意识到这个结果——假如(provided)当然这种意识必须和社会正义一致。最后,这种被观念表达的基本结构应该在一种意义上稳定,一旦它被设置和运行,这将会它将会产生它的支持(support)。人们在这种帮助(auspices)中生育和养育应该发现他们想要去维持,而不是反抗或者挖空它。

源初状态过程\在这个减少我们对不可靠的依赖、直接的道德直觉的\道德反思流程中发挥着很大作用,但是当然,正如罗尔斯所承认的,我们不能完全消除这些决定性的东西(dependence):“任何正义的观念都会在某种程度上依赖直觉。”这个能通过展现以狭隘问题而被认识到:如果我们想去为正确的社会正义原则是那些我们完全理性的人将会在源初状态中选出的这样的想法辩护,我们怎么确定我们使得源初状态程序正确地发挥了作用?这个问题是重要因为不同的参数将会倾向于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我们承认在这个过程中的参与者知道他们的性别,举例来说,它们将同意不一样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原则,比起那种我们不会承认这些知识的情况来说。(这句话有点看不懂了。)我们必须在之后进行反思正义的谈判情况将会是什么?不像那些通过参与者自己在源初状态中采用的原由(reasoning),我们自己在源初状态中的合适的原由形式将会必要地包含了一种至少是一些道德直觉依靠之上。因而我们必须回到直觉主义?

罗尔斯提供了他自己对这个挑战的回应。回到一个我们分配我们直接的道德直觉中遇到的困难,即我们不能确定回到有根据的根源:它们将会仅仅是一些偏见或者其他偏见的产物。我们第一种为了回应这个不确定性的策略是通过减少直接道德直觉在我们的理论中的位置去减少我们对它的依赖。源初状态目标是这样的,即用无论在哪里都可能的谨慎判断来代替道德判断。但这个策略不能全面地(comprehensive)工作,因为这个源初状态程序本身必须反映确实的道德判断以求其公正。这里罗尔斯介绍了第二种策略——他定义这个方法为“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48-49;42-43)假设我们开始一系列的在不同主题上的道德直觉,而且是在不同的层次的细节和抽象。现在我们不需要停在这里,就像直觉主义者做的。一些知觉是强烈地或者根深蒂固地依靠着其他的直觉的。罗尔斯定义这些为“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ements)”——从字面看,“那些在我们道德能力里的直觉是最可能被无扭曲地被展示出来的。”假设我们选择了一些更加深思熟虑的判断,然后尝试去建立一种理论——一种社会正义理论——将能够在某些类似系统情况下得到解释。除非我们直接的在第一次就能将所有的东西把握准确,虽然这不可能,我们的预先的理论将会有所有的限定(entailment?这对不对的啊),与我们拥有的其他道德直觉相冲突的。接下来,我们将检验其中的矛盾,然后根据我们是否能够在知觉与我们想冲突的情况调整我们的理论来下判断,或者放弃这些相互冲突的直觉如果这些调整似乎需要放弃整个理论的话。因此继续通过这些与我们相关的道德知觉,我们实际上到达了我们乐意接受的——一个内在相一致的理论建立在与我们决定的理论的合理设置上,在小心地反思之后,去维持它。这就是一个反思平衡:这个陈述“在一个人下达了许多提出的指示之后到达”和然后“任何一个和其中一个相符合的判断或者使得他最初的矛盾的修改(和这些相等的观念)”。(这句话到底在讲什么啊?翻译了半天翻译不出来!!!)

在第四节,罗尔斯基本地论证了这个反思平衡的方法怎么运用到具体的合适的源初状态环境当中(尽管当然,因为这个论证在文章前面就出现了,这个根本的方法是非常不明确的)。“在探寻最适合的描述”关于源初状态,他写道,“我们为两方面目的工作”。他意思是通过这个我们从两个系列的直觉出发。第一个是关于什么决定程序将会是公正的直觉。另一个直觉应该是“在源初状态中的群体是平等的。”在一种他们“为了选择原则必须都在这个程序中有相同的权利;每一个都能提议,提出他们承认的理由,等等。”其他的将会是这样“通过这种原则的选择,没有人应该是优势的或者不优势的通过自然运气或者社会情况。”如果妇人和有权利的人能够掌控决策进城以此来产生原则将会使得他们获得优势的地位,这是不公平的。除了类似这些直觉之外,罗尔斯也想象到我们都有一系列关于社会正义的直觉。我们已经遭遇了其中一些,例如,我们关于正义优于效率的直觉,以及人们至少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在相似的精神中,罗尔斯补充一个接近相关知觉“宗教的不容忍和宗族歧视是不正义的”。跟随这种反思平衡的方法,我们下一步应该设计一种可以反思我们首先给予的一系列知觉的源初状态,来决定什么社会正义原则是能够运行的,以及认识到那里是与我们第二系列直觉相互冲突的。假设这里将会有这样的冲突,我们必须要调整我们源初状态的设计,修正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直觉,或者两者一起,指导整个理论达到一种反思平衡的状态。

罗尔斯不为我们陈述这个过程,当然。然而,我们应该去想象这个反思平衡的方法已经被采用了,以及我们可以认为《正义论》就是这种方法应用的一个具体的报告。因此这种它展现给我们的特殊的理论应该代表一种观点,即我们应该在设置我们所想设置的直觉,在小心地反思之后,再决定去保持。(一些其他直觉,他在后面的47-48节承认了,我们有必要去修订和区分它们)。我们肯定自由地去争论他的结果,但是然后负担也落在了我们身上,说明我们一些其他有关社会正义的理论在我们深思熟虑判断之后将会更好地得到解释?(这句话也很长)。我们只是不同意这个或那个最小观点是不足够的,或者我们感觉这个或那个结论是far-fetched(牵强的)。罗尔斯自由地承认了“所有理论,”包括他自己的,“可能在某些地方是错误的,在任何给定的时候的真正问题是在所有观点中哪一个被提出的观点才是最好的。”


学习问题:

1.一个关于社会正义的理论为了它能在社会中扮演可清晰界定的作用必须是公开的吗?人们去认可一种高深的只有一些人知道和理解的理论是不理性的吗?

2.安排各种政治和道德哲学的直觉是可能的吗?如果不,反思平衡能够成功地解决这些问题吗?


文段选自《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a reader‘s’ guide》  Frank Lovett

3.3 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method


这书熊老师推荐的,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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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叶沫沫
言叶沫沫
3年前 (2022-06-04)

只有当你去翻译的时候,你才知道你看的译本的翻译者有多发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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